关于委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认定?

2014-09-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一)委派主体
关于规范因委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比较重要的法律有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公司、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对于委派的主体,审判机关往往理解为一级委派(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直接委派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领导班子任命人员不认为是受委派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往往过于狭窄,这种认识的分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一。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的身份难以把握导致案件处理不利,也导致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利。
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六部分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意见明确了二次委派在法律上的意义,即委派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还包括由国家控股的、参股的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组织。虽然《意见》肯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组织的委派主体资格,但并未进一步解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哪些组织是有权组织,只是笼统的论述了相关组织应具备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有学者指出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等,因为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改制后企业一般设有党委部门,并由本级和上级党委决定人事任免。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有其正当性的一面,但根据《意见》的文意表述,即只要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都是有权组织。根据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常识理解,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都同为公司财产,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其实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公司财产的组织。负有此项职能的组织不仅表现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党委部门而且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委派形式
《意见》第六部分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形式作了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在把握委派的形式上应注意委对派形式不作僵化理解,即只要体现了投资人即国家的意志的任命、指派、提名、推荐、认可、同意、批准的程序均可作为委派的形式。在理解委派的形式时应注意实践中受委派者的双重身份问题,即行为人的任职由作为国有单位的委派方提名后,再由被委派方按照自己的内部程序进行选举产生而担任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应将这类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原因在于要想实现对国有资产的良好监督,就要求参与到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运作中去,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类人员当然要经过公司内部程序的任命而产生。正是因为上述情况,《意见》在第六部分特别强调了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受派者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刑法中的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哪些?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 重庆市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 重庆市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