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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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