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贪污罪经律师辩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成功轻判

2014-08-0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人蔡某,195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XX公司分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后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补充起诉并变更罪名,以蔡某涉嫌贪污、受贿罪起诉。
本案被告人涉嫌贪污金额7.5余万元,涉嫌受贿金额1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律师认为就从贪污罪而言是根本无法获得成功的辩护的,本案起诉罪名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特别是了解了部分证人后,针对本案的疑点,,贪污罪中大部分高管及部分员工参与分钱,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蔡某依法不构成共同贪污,还提出了当事人有人情事故及互相有礼尚往来是不构成受贿罪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受贿罪法院不予支持。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将被告人所涉罪名由重罪变为轻罪,所指控受贿被宣告无罪,并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缓刑的判决。辩护律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王某涉嫌4罪名,智豪辩护,贪污无罪、私分国有资产无罪,获减轻处罚
· 蔡某贪污罪经律师辩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成功轻判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 涉黑案件减少九年刑期,程序性辩护成功案例
· 张智勇主任成功代理轰动全国赵红霞不雅视频案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