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捉获,并于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于2009年7月20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曾于2008年11月,李某与当时身在成都的刘某共谋,由李某出资将人民币22.5万元打入刘某指定账户,由刘某从成都购买K粉(氯胺酮)约17500克。刘某在次日将购得的毒品运至重庆,由受李某指使的张某从刘某处接货后转交给李某,后李某将大部分K粉在重庆贩卖给他人。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南岸区的暂住地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暂住地查获K粉(氯胺酮)4包共计2066.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8.4克、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8发。
辩护方案:
智豪律所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了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拿到案卷资料后,在仔细研读充分了解了案情的同时,安排了与李某多次会见,把握了如下案件事实:本案李某确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进而确定了:从李某认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等量刑情节入手的思路,旨在将对李某的刑罚降到最低。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基于上述辩护思路,主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李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中有14千克K粉(氯胺酮)的证据是不充分的;2.李某没有找刘某买毒品;3.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毒品下家,有检举立功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与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在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获得了免死金牌,让几乎丧失了存活希望的当事人吃了颗定心丸,让其对未来又抱有了美好期望。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捉获,并于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于2009年7月20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曾于2008年11月,李某与当时身在成都的刘某共谋,由李某出资将人民币22.5万元打入刘某指定账户,由刘某从成都购买K粉(氯胺酮)约17500克。刘某在次日将购得的毒品运至重庆,由受李某指使的张某从刘某处接货后转交给李某,后李某将大部分K粉在重庆贩卖给他人。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南岸区的暂住地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暂住地查获K粉(氯胺酮)4包共计2066.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8.4克、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8发。
辩护方案:
智豪律所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了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拿到案卷资料后,在仔细研读充分了解了案情的同时,安排了与李某多次会见,把握了如下案件事实:本案李某确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进而确定了:从李某认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等量刑情节入手的思路,旨在将对李某的刑罚降到最低。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基于上述辩护思路,主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李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中有14千克K粉(氯胺酮)的证据是不充分的;2.李某没有找刘某买毒品;3.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毒品下家,有检举立功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与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在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获得了免死金牌,让几乎丧失了存活希望的当事人吃了颗定心丸,让其对未来又抱有了美好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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