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谭某,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湖北人,暂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江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江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查明:犯罪嫌疑人谭某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他人信息资料、他人征信信息、公司公章等,从中国银行沙坪坝支行、平安银行江北支行等银行骗取办理信用卡,并通过POS机或购买金条等方式套取现金,截止案发前,共骗取金额254.349253万元。其中,谭某参与伪造他人信息资料,办理信用卡93张,用这些信用卡套取现金251.382045万元,并刷卡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金条。其中,谭某获利3万余元。
辩护方案:
谭某亲属通过网络查询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并查看了智豪律所官网,查阅过智豪律所承办过的大量全国各地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来到智豪律所咨询后当日即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智豪律所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承办该案。主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按照智豪律师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之内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谭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充分交换了意见,在72小时之内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取保,前后共会见当事人7次以上。
获取到公安机关递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后,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给智豪刑辩精英律师团进行讨论,讨论一致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即从谭某在团伙作案中的作用、谭某主观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以及从谭某参与犯罪的情节轻微、认定犯罪证据不足等角度进行辩护,请求检察院对谭某认定为微罪不诉。之后,主办律师根据团队讨论确定的辩护思路,写成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到了检察院,并与承办人员数次沟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谭某没有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故对谭某犯罪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有异议;2、证明谭某与犯罪团伙主谋等人之间的主观意思联络的证据不足,即没有证据证明谭某与上述同案被告之间具有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3、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客观上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且从谭某的工作职责和身份上看,也不具备帮助实施信用卡的客观条件。因此,认定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起诉意见书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检察院详细审查,建议对谭某不予起诉。
辩护结果:
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院承办人员的采纳,对谭某做出了微罪不诉的决定,我们的工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谭某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犯罪嫌疑人谭某,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湖北人,暂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江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江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查明:犯罪嫌疑人谭某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他人信息资料、他人征信信息、公司公章等,从中国银行沙坪坝支行、平安银行江北支行等银行骗取办理信用卡,并通过POS机或购买金条等方式套取现金,截止案发前,共骗取金额254.349253万元。其中,谭某参与伪造他人信息资料,办理信用卡93张,用这些信用卡套取现金251.382045万元,并刷卡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金条。其中,谭某获利3万余元。
辩护方案:
谭某亲属通过网络查询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并查看了智豪律所官网,查阅过智豪律所承办过的大量全国各地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来到智豪律所咨询后当日即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智豪律所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承办该案。主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按照智豪律师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之内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谭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充分交换了意见,在72小时之内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取保,前后共会见当事人7次以上。
获取到公安机关递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后,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给智豪刑辩精英律师团进行讨论,讨论一致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即从谭某在团伙作案中的作用、谭某主观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以及从谭某参与犯罪的情节轻微、认定犯罪证据不足等角度进行辩护,请求检察院对谭某认定为微罪不诉。之后,主办律师根据团队讨论确定的辩护思路,写成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到了检察院,并与承办人员数次沟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谭某没有共同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故对谭某犯罪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有异议;2、证明谭某与犯罪团伙主谋等人之间的主观意思联络的证据不足,即没有证据证明谭某与上述同案被告之间具有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3、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客观上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且从谭某的工作职责和身份上看,也不具备帮助实施信用卡的客观条件。因此,认定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起诉意见书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检察院详细审查,建议对谭某不予起诉。
辩护结果:
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院承办人员的采纳,对谭某做出了微罪不诉的决定,我们的工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谭某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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