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涉嫌受贿213万元 ——智豪为其辩护,成功获轻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郭某,男,汉族,1960年生,大专文化
    郭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2010年,某广告公司总经理刘某为了让郭某与陈某(传媒公司总经理)在业务上给予其关照,在陈某的提议下,决定每月给予郭某4万元。几年来郭某所收取的费用累计金额为213万元,郭某将其中的一半分给了陈某。
    检察机关指控: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3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辩护经过:
一、律师介入
   郭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其家属通过上网查询的方式,找到了专做刑辩的智豪律所,接受了智豪律师的专业咨询服务。智豪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实事求是地向家属告知案件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家属在接受智豪律师的专业咨询服务后,立即与智豪签订委托协议。
为当事人的权利争分夺秒,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材料,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郭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告知了郭某一些权利救济方法,比如在受到刑讯逼供时,应该如何固定证据,如何救济权利;智豪律师有针对性地向郭某了解了一些案件情况,以便从中找出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情节。
智豪律师在接受当时人委托到开庭审理时,一共会见了郭某十余次。智豪律师在用行动向郭某证明,其并非一个人在战斗,智豪团队永远是其坚强的后端,智豪团队会竭尽全力地为其辩护。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后,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与证据进行了提炼。在一周一次的智豪会议上,主办律师将案件情况以一目了然的图文形式展现于团队,将证据情况以简单明了的表格形式呈现于团队。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展开全面讨论。有律师从犯意方面提出意见,认为本案能够以从犯进行辩护。有律师也提出可从实收金额入手,进行轻罪辩护。还有的提出可以从悔罪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轻罪辩护。
在对案件展开激烈讨论后,主办律师将其他律师的意见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的意见,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法庭辩护
法庭辩论中,主办律师根据以下思路,慷慨激扬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首先:提出郭某并非为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次,大部分脏款对于郭某来说并没有实际占有,郭某将其用于公务接待上,所以应该将此部分予以扣除;第三,郭某有积极退赃行为,可以体现郭某的悔罪态度较好;第四,在接受调查时,郭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坦白自己的罪行;第五,郭某有检举他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立功。
主办律师本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智豪精神,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人的精神,顺利完成了法庭辩护。
四、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主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最终,法院以相对轻刑对郭某予以处罚。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法律连接:第三百八十五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213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通常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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