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某,男,1965年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逮捕,后关押于铜梁县看守所。因汪某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而没有委托人的情形,故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代理方案:
鉴于本案合同诈骗金额高达1000多万,在案的被告人有三个,智豪刑辩律师陈静在了解案情以后,将本案的努力集中在汪某的作用地位上去辩护。即认定汪某为本案的从犯,将其从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上降下来。从陈钢、汪某、靳国富的供述及张维碧等证人证言证实本次合同诈骗犯意的提出者、策划者都不是汪某;且通过合同诈骗得到的1000多万元钱款都是由第一被告统一控制、支配;更重要的是三个在案的被告人的分成比例也是由另一被告人陈钢一个人做出的决定,即汪某月工资是600元/月,签成一个项目只能得到百分之一的提成,本案中汪某实际也只得到了7万元左右,确实只是一个公司普通的打工者,所有工作都是受第一被告的指挥和安排;结合以上事实,辩护律师认为汪某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作用地位远远小于第一被告,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后法官虽没有认定汪某为从犯,但是,其认为汪某的作用地位是小于其他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处理中,智豪律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使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到了一个辩护律师应尽的职责。
汪某,男,1965年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逮捕,后关押于铜梁县看守所。因汪某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而没有委托人的情形,故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代理方案:
鉴于本案合同诈骗金额高达1000多万,在案的被告人有三个,智豪刑辩律师陈静在了解案情以后,将本案的努力集中在汪某的作用地位上去辩护。即认定汪某为本案的从犯,将其从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上降下来。从陈钢、汪某、靳国富的供述及张维碧等证人证言证实本次合同诈骗犯意的提出者、策划者都不是汪某;且通过合同诈骗得到的1000多万元钱款都是由第一被告统一控制、支配;更重要的是三个在案的被告人的分成比例也是由另一被告人陈钢一个人做出的决定,即汪某月工资是600元/月,签成一个项目只能得到百分之一的提成,本案中汪某实际也只得到了7万元左右,确实只是一个公司普通的打工者,所有工作都是受第一被告的指挥和安排;结合以上事实,辩护律师认为汪某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作用地位远远小于第一被告,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后法官虽没有认定汪某为从犯,但是,其认为汪某的作用地位是小于其他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处理中,智豪律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使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到了一个辩护律师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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