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四川省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谢某用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以9.78元/立方米的价格成功竞得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B县城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平常工程,后谢某又以8.2元/立方米的价格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张某。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于2011年1月竣工。期间,工程于2010年10月因征地赔偿等方面的原因遭遇当地村民阻拦停工20余天。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工程停工可以申请赔偿后,便伪造虚假机械记录资料和液压砖机以及货车月租合同,并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谢某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向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机械停工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并经审计局审计后,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停工20日损失金额90%的比例来支付工程停工赔偿款给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共计933119元。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那么被告人从该案中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较大,量刑幅度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
张某本是一名老老实实劳务包工头,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其家人通过网上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得知张某有可能被判处重刑,一时惊慌失措。所幸,其家人也在网上获悉智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内的良好声誉,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恳求智豪律师团队助其减轻刑罚。
主办律师在第一次接触到这个案件之后,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便敏锐地觉察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案例。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达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经济纠纷也呈现出大量化、新型化的特点,且合同诈骗罪因其罪名本身强烈的经济属性而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同时,再加上某些政法机关理论知识不足,便很容易造成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力干涉民间经济纠纷。
面对这样一起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案件,智豪律师心中的正义感油然而生!同时,更因为如果张某被判处重刑,则很有可能造成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的破碎,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主办律师以“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为己任,秉承“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智豪律师辩护风格,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不远千里,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向其了解详细案情,告知了其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并依法为张某提供了详尽法律帮助。之后,主办律师又先后多次会见了张某,并依法与张某进行了通信。期间,智豪律师团队不仅与其详细交流了案件情况,还对张某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给与了关怀,并转达了其家属对他的关心和思念,给予了张某极大的信心。同时,主办律师还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给予其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
因情况紧急,智豪律师团队日以继夜、夜以继日地全身心投入到该案的辩护工作中年来。主办律师做完阅卷、会见等准备工作之后,完成了案件基本分析报告,并提交智豪律师团队会议进行讨论。在会上,主办律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初步的辩护策略——无罪辩护。团队其他律师在此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宝贵的意见。A律师建议非法获利金额不能确定,可以申请停工损失鉴定。B律师明确提到台班费就是机械月租,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索赔都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C律师通过前期阅卷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有虚构证据的情况。张智勇主任指出首先怀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建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次是要尽量减少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D律师也发现,本案的检察员由另一区的检察院派出,程序明显违法。
经过智豪律师团队认真筹备,终于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辩护策略。策略主要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犯罪行为方面、犯罪结果方面、罪轻情节以及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
具体而言:
1、被告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项目因村民阻扰施工造成了停工二十天,而业主方以随时可能施工为由要求施工机械在工地待工,不得离开。被告人因此遭受了各种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真实损失,而被告人对真实的损失进行索赔是合法的,被告人在主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2、关于被告与谁签订的合同,又按照合同约定诈骗了谁的问题
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是某公司,受害人是与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谢某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按照合同相对方而言,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也应该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谢某是直接责任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3、关于资料是否是虚假的问题。
经辩护人认真审核所有所谓的“虚假资料”,发现有些资料是实际存在的,不存在任何虚假的嫌疑。有的资料虽然是损失发生后补充的,但其早已经过被告人与车主的口头订立或变更。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所有的计量机械还是月租机械,其本身停工损失的事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4、赔偿款项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与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初签订的赔偿协议,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最初获得的停工损失为933119元。然而,辩护人细心地发现,经B县审计局审计结果确认,受害人真实支付的停工赔偿费用为364838.93元。鉴于停工机械的统计表是真实的,其上累计的停工天数为921天,而记载的停工机械有23种机械。36万的赔偿金额,23种机械平均到每一天总的赔偿金额不到400元,这是决不能赔偿23种大型机械一天的损失。
最后辩护人还特别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案发当年谈到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时,曾说“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切实审查本案,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如上所述,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智豪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张某最终被宣告无罪。这一结果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未意料到的,其对于智豪律师团队的感谢无以言表。对于智豪律师团队而言,在本案中,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司法正义得到了伸张,智豪律师团队“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信念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
四川省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谢某用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以9.78元/立方米的价格成功竞得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B县城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平常工程,后谢某又以8.2元/立方米的价格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张某。工程于2010年9月开工,于2011年1月竣工。期间,工程于2010年10月因征地赔偿等方面的原因遭遇当地村民阻拦停工20余天。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工程停工可以申请赔偿后,便伪造虚假机械记录资料和液压砖机以及货车月租合同,并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谢某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向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机械停工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并经审计局审计后,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停工20日损失金额90%的比例来支付工程停工赔偿款给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共计933119元。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那么被告人从该案中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较大,量刑幅度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
张某本是一名老老实实劳务包工头,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其家人通过网上查看相关法律规定得知张某有可能被判处重刑,一时惊慌失措。所幸,其家人也在网上获悉智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内的良好声誉,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恳求智豪律师团队助其减轻刑罚。
主办律师在第一次接触到这个案件之后,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便敏锐地觉察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案例。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达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经济纠纷也呈现出大量化、新型化的特点,且合同诈骗罪因其罪名本身强烈的经济属性而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同时,再加上某些政法机关理论知识不足,便很容易造成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权力干涉民间经济纠纷。
面对这样一起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案件,智豪律师心中的正义感油然而生!同时,更因为如果张某被判处重刑,则很有可能造成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的破碎,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主办律师以“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为己任,秉承“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智豪律师辩护风格,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不远千里,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向其了解详细案情,告知了其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并依法为张某提供了详尽法律帮助。之后,主办律师又先后多次会见了张某,并依法与张某进行了通信。期间,智豪律师团队不仅与其详细交流了案件情况,还对张某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给与了关怀,并转达了其家属对他的关心和思念,给予了张某极大的信心。同时,主办律师还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给予其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
因情况紧急,智豪律师团队日以继夜、夜以继日地全身心投入到该案的辩护工作中年来。主办律师做完阅卷、会见等准备工作之后,完成了案件基本分析报告,并提交智豪律师团队会议进行讨论。在会上,主办律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初步的辩护策略——无罪辩护。团队其他律师在此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宝贵的意见。A律师建议非法获利金额不能确定,可以申请停工损失鉴定。B律师明确提到台班费就是机械月租,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索赔都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C律师通过前期阅卷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有虚构证据的情况。张智勇主任指出首先怀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建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次是要尽量减少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D律师也发现,本案的检察员由另一区的检察院派出,程序明显违法。
经过智豪律师团队认真筹备,终于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辩护策略。策略主要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犯罪行为方面、犯罪结果方面、罪轻情节以及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
具体而言:
1、被告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项目因村民阻扰施工造成了停工二十天,而业主方以随时可能施工为由要求施工机械在工地待工,不得离开。被告人因此遭受了各种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真实损失,而被告人对真实的损失进行索赔是合法的,被告人在主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2、关于被告与谁签订的合同,又按照合同约定诈骗了谁的问题
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是某公司,受害人是与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谢某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按照合同相对方而言,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也应该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谢某是直接责任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3、关于资料是否是虚假的问题。
经辩护人认真审核所有所谓的“虚假资料”,发现有些资料是实际存在的,不存在任何虚假的嫌疑。有的资料虽然是损失发生后补充的,但其早已经过被告人与车主的口头订立或变更。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所有的计量机械还是月租机械,其本身停工损失的事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4、赔偿款项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与B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初签订的赔偿协议,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最初获得的停工损失为933119元。然而,辩护人细心地发现,经B县审计局审计结果确认,受害人真实支付的停工赔偿费用为364838.93元。鉴于停工机械的统计表是真实的,其上累计的停工天数为921天,而记载的停工机械有23种机械。36万的赔偿金额,23种机械平均到每一天总的赔偿金额不到400元,这是决不能赔偿23种大型机械一天的损失。
最后辩护人还特别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案发当年谈到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时,曾说“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切实审查本案,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如上所述,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智豪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张某最终被宣告无罪。这一结果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未意料到的,其对于智豪律师团队的感谢无以言表。对于智豪律师团队而言,在本案中,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司法正义得到了伸张,智豪律师团队“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信念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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