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江市良种场,暂住内江市松园路。198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2月刑满释放。199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6年11月2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又经减刑,刑期至2011年9月23日。2003年7月1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04年2月24日因犯运输毒品案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先后邀约罗某、张某共同贩毒,由罗某联系贩毒上家,张某筹集购毒资金,谢某负责将毒品从云南省运回四川省内江市,再由张某、罗某在重庆贩卖,利润三人均分。同年2月10日,张某、罗某在云南省景洪县以50000元价格从胡某处购得海洛因650克。后谢某伙同丁某到云南省将海洛因650克带回内江,谢某将其中50克海洛因藏于家中。2月22日上午,张某、罗某从谢某处获得海洛因600克。下午张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车站附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海洛因600克。当晚,谢某、丁某在内江被抓获,并从其租赁屋中搜缴海洛因50克。次日,罗某在重庆某宾馆门口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合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零十一个月又十天,决定执行死刑。谢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辩护策略:
谢某在上诉期间慕名联系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两名资深的刑辩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在接手此案后,积极开展阅卷工作,深入研究讨论案情。纵观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谢某在该犯罪行为中担任着主犯的角色,行为积极主动,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情节相当严重,一审已判死刑立即执行,要想在二审中有所突破,难度非常之大。
然而,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理念,主办律师迎难而上,多次召集智豪律师团队开会讨论,在缜密的证据链条下,努力寻找突破口,制定出以下辩护策略:首先,谢某在本案中没有共谋贩毒,其行为相对于整个犯罪活动而言仅起从属作用,且有检举立功的表现;同时,谢某自始至终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没有与同案人共谋贩卖毒品,也没有邀约罗某、张某共同贩卖毒品,在本案中只起居间介绍的作用,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而言罪责较小;其次,本案所缴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建议对谢某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然而,让人出乎意料的是,在二审法院审判过程中,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竟得不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始终坚持认定谢某的行为积极、主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而非从属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同时也否定了谢某的检举行为,认为谢某所检举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系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并且亦不是根据谢某的检举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而言之,谢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事实并没有发生改变。这残酷的消息一降临,谢某的家属几近崩溃,主办律师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难道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判决就这样尘埃落定了?难道只能束手无策地放弃一条宝贵的生命了?我们不能!身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我们始终如一地恪守着我们的理念: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不到最后一刻,我们绝不罢休。在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过程中,主办律师把握住每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与之深切沟通交流,竭力揪出那最后一根的救命稻草,向最高法院上书律师申诉书了死刑改判律师意见书,争取推延时间了几个月,争取立功揭发的空间。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积极检举、揭发,被最高法院认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采纳和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谢某的量刑部分,并改判被告人谢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胜利的钟声敲响了!智豪刑辩团队尽心尽责的服务再一次拯救了一条宝贵的生命,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智豪刑辩团队所作出的努力与坚持铭感不忘。
被告人谢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江市良种场,暂住内江市松园路。198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2月刑满释放。199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6年11月2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又经减刑,刑期至2011年9月23日。2003年7月1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04年2月24日因犯运输毒品案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先后邀约罗某、张某共同贩毒,由罗某联系贩毒上家,张某筹集购毒资金,谢某负责将毒品从云南省运回四川省内江市,再由张某、罗某在重庆贩卖,利润三人均分。同年2月10日,张某、罗某在云南省景洪县以50000元价格从胡某处购得海洛因650克。后谢某伙同丁某到云南省将海洛因650克带回内江,谢某将其中50克海洛因藏于家中。2月22日上午,张某、罗某从谢某处获得海洛因600克。下午张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车站附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海洛因600克。当晚,谢某、丁某在内江被抓获,并从其租赁屋中搜缴海洛因50克。次日,罗某在重庆某宾馆门口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合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零十一个月又十天,决定执行死刑。谢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辩护策略:
谢某在上诉期间慕名联系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两名资深的刑辩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在接手此案后,积极开展阅卷工作,深入研究讨论案情。纵观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谢某在该犯罪行为中担任着主犯的角色,行为积极主动,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情节相当严重,一审已判死刑立即执行,要想在二审中有所突破,难度非常之大。
然而,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理念,主办律师迎难而上,多次召集智豪律师团队开会讨论,在缜密的证据链条下,努力寻找突破口,制定出以下辩护策略:首先,谢某在本案中没有共谋贩毒,其行为相对于整个犯罪活动而言仅起从属作用,且有检举立功的表现;同时,谢某自始至终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没有与同案人共谋贩卖毒品,也没有邀约罗某、张某共同贩卖毒品,在本案中只起居间介绍的作用,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而言罪责较小;其次,本案所缴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建议对谢某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然而,让人出乎意料的是,在二审法院审判过程中,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竟得不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始终坚持认定谢某的行为积极、主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而非从属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同时也否定了谢某的检举行为,认为谢某所检举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系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并且亦不是根据谢某的检举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而言之,谢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事实并没有发生改变。这残酷的消息一降临,谢某的家属几近崩溃,主办律师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难道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判决就这样尘埃落定了?难道只能束手无策地放弃一条宝贵的生命了?我们不能!身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我们始终如一地恪守着我们的理念: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不到最后一刻,我们绝不罢休。在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过程中,主办律师把握住每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与之深切沟通交流,竭力揪出那最后一根的救命稻草,向最高法院上书律师申诉书了死刑改判律师意见书,争取推延时间了几个月,争取立功揭发的空间。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积极检举、揭发,被最高法院认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采纳和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谢某的量刑部分,并改判被告人谢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胜利的钟声敲响了!智豪刑辩团队尽心尽责的服务再一次拯救了一条宝贵的生命,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智豪刑辩团队所作出的努力与坚持铭感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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