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男,汉族,27岁,2012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某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6月初,程xx通过电话与刘某(被告人)联系,并表示可以向刘某(被告人)贩卖冰毒(又名甲基苯丙胺)。随后,刘某(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试图向程xx购买毒品,于6月5日来到程xx住所协商购买毒品相关事宜,最终协议刘某(被告人)以每50g给予10500元的价格向程xx购买冰毒,同年6月8日, 刘某(被告人)按照约定来到程xx家中购买毒品249g,二人商议,刘某(被告人)先向程xx支付10500元,剩余毒款随后支付。交易完成,刘某(被告人) 将购买的冰毒放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正准备离开时,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专业咨询:刘某(被告人)父亲通过朋友介绍和上网查询等方式,了解到专做刑案的智豪律师事务所。2012年7月18日,刘父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智豪律师事务所两位资深律师共同接待了刘父,并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认真听取并分析案情后,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有辩护的空间,可以将重罪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刘父接受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接待及高水平的咨询服务后,当日下午即与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书。
辩护方案:1、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按照智豪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办案流程规定,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24小时内第一次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主办律师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于2012年7月19日会见了刘某,并了解刘某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
2、智豪团队讨论案件。按照智豪律师事务所规定,智豪律师接到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团队讨论,并研定具体辩护方案。接到案件的第一个周五,主办律师在团队讨论会议上提出本案,并由全队律师进行讨论。智豪律师团队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案件,集思广益,最终得出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方案。
3、主办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提供人性化的关怀。主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亲自会见当事人刘某12次,在会见刘某时,不仅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提问,还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了关怀。主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刘某人文关怀,还以书信的方式,对刘某问需问暖。
4、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案件,寻找突破口。主办律师从程序与实体,从主观与客观方面,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案件进行分析。主办律师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丝不苟的态度,针对案件,从程序方面提出以下问题:①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经认真阅卷并仔细分析后,主办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时间与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时间有出入。②对物证的采集提出疑问。通过观察与对比,主办律师以其多年的办案经验,轻而易举的发现证据的采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涉案毒品的清点与称量应当场进行,而本案并非当场进行,侦查机关也无证据证明现场涉案毒品与办公场所清点、称重的毒品具有同一性;主办律师运用其渊博的法律知识,从实体方面提出以下问题:①主观方面,除了同案犯程xx的口供外,无其它证据证明刘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②客观方面,刘某并没有开始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③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分析,刘某刚拿到毒品即被抓获,不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没有给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5、清晰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庭辩护技巧。在法庭辩护质证阶段,主办律师对同案犯程xx采取交叉询问方式,运用高超的询问技巧,使程xx所提供的不利于刘某的证言出现矛盾,最终法院没有采纳程xx的证言。在法庭辩论中,主办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说服主审法官。从法理方面来讲:主办律师将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一一向法庭进行了陈述。从情理方面来讲,主办律师主要从量刑情节方面予以突破,其陈述如下:①刘某有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②刘某有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情节,虽未证实,但表明其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意识。③刘某系家里独子,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希望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考虑父母今后的生活状况。
辩护结果:在智豪主办律师的精心辩护下,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同案犯程xx则以贩卖毒品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针对次辩护结果,刘某及其家属均表示认同,并给与了办案律师由衷的感谢。
法律知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非法持有毒品249g,法院通常会对其处以无期徒刑。
2012年6月初,程xx通过电话与刘某(被告人)联系,并表示可以向刘某(被告人)贩卖冰毒(又名甲基苯丙胺)。随后,刘某(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试图向程xx购买毒品,于6月5日来到程xx住所协商购买毒品相关事宜,最终协议刘某(被告人)以每50g给予10500元的价格向程xx购买冰毒,同年6月8日, 刘某(被告人)按照约定来到程xx家中购买毒品249g,二人商议,刘某(被告人)先向程xx支付10500元,剩余毒款随后支付。交易完成,刘某(被告人) 将购买的冰毒放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正准备离开时,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专业咨询:刘某(被告人)父亲通过朋友介绍和上网查询等方式,了解到专做刑案的智豪律师事务所。2012年7月18日,刘父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智豪律师事务所两位资深律师共同接待了刘父,并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认真听取并分析案情后,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有辩护的空间,可以将重罪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轻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刘父接受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接待及高水平的咨询服务后,当日下午即与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书。
辩护方案:1、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按照智豪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办案流程规定,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24小时内第一次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主办律师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于2012年7月19日会见了刘某,并了解刘某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
2、智豪团队讨论案件。按照智豪律师事务所规定,智豪律师接到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团队讨论,并研定具体辩护方案。接到案件的第一个周五,主办律师在团队讨论会议上提出本案,并由全队律师进行讨论。智豪律师团队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案件,集思广益,最终得出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方案。
3、主办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提供人性化的关怀。主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亲自会见当事人刘某12次,在会见刘某时,不仅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提问,还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了关怀。主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刘某人文关怀,还以书信的方式,对刘某问需问暖。
4、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案件,寻找突破口。主办律师从程序与实体,从主观与客观方面,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案件进行分析。主办律师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丝不苟的态度,针对案件,从程序方面提出以下问题:①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经认真阅卷并仔细分析后,主办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时间与讯问笔录上记录的时间有出入。②对物证的采集提出疑问。通过观察与对比,主办律师以其多年的办案经验,轻而易举的发现证据的采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涉案毒品的清点与称量应当场进行,而本案并非当场进行,侦查机关也无证据证明现场涉案毒品与办公场所清点、称重的毒品具有同一性;主办律师运用其渊博的法律知识,从实体方面提出以下问题:①主观方面,除了同案犯程xx的口供外,无其它证据证明刘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②客观方面,刘某并没有开始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③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分析,刘某刚拿到毒品即被抓获,不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没有给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5、清晰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庭辩护技巧。在法庭辩护质证阶段,主办律师对同案犯程xx采取交叉询问方式,运用高超的询问技巧,使程xx所提供的不利于刘某的证言出现矛盾,最终法院没有采纳程xx的证言。在法庭辩论中,主办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说服主审法官。从法理方面来讲:主办律师将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一一向法庭进行了陈述。从情理方面来讲,主办律师主要从量刑情节方面予以突破,其陈述如下:①刘某有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②刘某有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情节,虽未证实,但表明其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意识。③刘某系家里独子,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希望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考虑父母今后的生活状况。
辩护结果:在智豪主办律师的精心辩护下,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同案犯程xx则以贩卖毒品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针对次辩护结果,刘某及其家属均表示认同,并给与了办案律师由衷的感谢。
法律知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非法持有毒品249g,法院通常会对其处以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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