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郁某,男,汉族,201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本案系公安部向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交办“骑士攻击小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总队立即成立“9·6”专案,立案对该案进行侦查,后查明“骑士攻击小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实际为非法经营案。
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初,联合从事传奇私服广告代理和发布业务的犯罪嫌疑人蔡某与胡某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对其他传奇私服网站进行攻击,迫使其他网站把广告代理权给予“骑士攻击小组”,逐渐形成“骑士攻击小组”垄断传奇私服广告业务的局面。犯罪嫌疑人郁某明知蔡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蔡某当司机,并在2010年3月开始,从王某等人处为蔡某取钱,累计达几百万元。同年5月,为蔡某开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账户,帮助蔡某转移非法所得达1000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郁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1年5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本案系公安部交办的、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网络技术犯罪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19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因此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
由于案件影响重大,犯罪嫌疑人郁某之妻随即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郁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郁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极其轻微,且身体被疾病困扰,同时对于案件所涉及罪名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公安部以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交重庆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承办;尔后的侦查中,办案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郁某以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之后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因此,对于本案究竟触犯何种罪名产生的飘忽不定的情况。最明的游离不定给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契机。
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考虑,智豪律师结合郁某的在犯罪中具体行为、地位作用,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所涉嫌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主观恶性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号,且本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
2011年5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充分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工作的精神——不仅将辩护工作集中在庭审阶段,更要将辩护工作提前到侦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示犯罪嫌疑人郁某在整个犯罪中地位、作用极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恳请检察机关对郁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整个案件材料并认定考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郁某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郁某不起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郁某,男,汉族,201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本案系公安部向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交办“骑士攻击小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总队立即成立“9·6”专案,立案对该案进行侦查,后查明“骑士攻击小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实际为非法经营案。
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初,联合从事传奇私服广告代理和发布业务的犯罪嫌疑人蔡某与胡某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对其他传奇私服网站进行攻击,迫使其他网站把广告代理权给予“骑士攻击小组”,逐渐形成“骑士攻击小组”垄断传奇私服广告业务的局面。犯罪嫌疑人郁某明知蔡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蔡某当司机,并在2010年3月开始,从王某等人处为蔡某取钱,累计达几百万元。同年5月,为蔡某开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账户,帮助蔡某转移非法所得达1000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郁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11年5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本案系公安部交办的、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网络技术犯罪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19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因此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
由于案件影响重大,犯罪嫌疑人郁某之妻随即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郁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郁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极其轻微,且身体被疾病困扰,同时对于案件所涉及罪名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公安部以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交重庆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承办;尔后的侦查中,办案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郁某以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之后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因此,对于本案究竟触犯何种罪名产生的飘忽不定的情况。最明的游离不定给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契机。
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考虑,智豪律师结合郁某的在犯罪中具体行为、地位作用,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所涉嫌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主观恶性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号,且本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
2011年5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充分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工作的精神——不仅将辩护工作集中在庭审阶段,更要将辩护工作提前到侦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示犯罪嫌疑人郁某在整个犯罪中地位、作用极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恳请检察机关对郁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整个案件材料并认定考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郁某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郁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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