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与被害人周某等人口头约定货物买卖合同,被害人支付了几十万元作为预付货款,后张某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没有发货,随后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并采取关闭手机等逃避措施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张某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承办律师随即展开各项工作,去重庆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与侦查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会见张某得知其与被害人罗某一直是生意合作伙伴,另一被害人周某也是罗某介绍给张某的客户,二人转账给张某后,因张某供货方尹某迟迟不能发货导致张某也不能及时履行与罗某、周某的的合同。
随后,承办律师致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的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本案张某与被害人之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关系,其承担的是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并且,张某表示愿意积极承担合同责任,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态度极为端正。
承办律师就张某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无法证实一观点多次与刑警队的杨警官沟通,后刑警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案确实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张某的主观故意,后批准了张某的取保候审,最终予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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