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犯罪应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以向被害人亲友索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婴幼儿劫持并扣作人质的行为。“偷盗”,主要是指乘被害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备,将该婴幼儿抱走、带走的行为。如潜人他人住宅将婴儿抱走,乘家长不备将正在玩耍的幼儿带走,以及采取利诱、拐骗方法将婴幼儿哄骗走等等。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界限,刑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婴幼儿是指未满六岁的未成年人。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对婴幼儿的具体年龄界限,仍可参考上述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论是将其抱走、带走,还是哄骗走,都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或者杀害被偷盗的婴幼儿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下一篇:背叛国家罪量刑标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刑事案件里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 · 哪些人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 · 一个被告人最多可以请几名辩护人?
- · 可以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邮寄上诉状吗?
- ·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吗?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