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所团队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我代理该案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某介绍他人与某区征地办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3万余元,构成贪污罪。经依法多次与张某谈话会了解基本案情,认真查阅全案材料。在庭审阶段,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个居间介绍作用,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未参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且未获利,系被蒙骗参与,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作用明显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3、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重庆市某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1月19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贪污罪,构成从犯,减轻处罚,判三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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