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钧,男,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某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某看守所。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五部直属律师承办。
重庆某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钧携带冰毒48.55克持当日重庆北至郑州的列车车票进入重庆火车北站,在安检口被值班民警抓获。
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十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该嫌疑人,就案件基本情况与其作了沟通。后又向公安人员了解了案件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相关事实作了交流。提起公诉后,辩护人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向法院量刑建议为10年至12年6个月。在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本案中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并提出本案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问题。以及被告人陈钧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合议庭评议后,采纳了辩护人相关意见,以被告人陈钧犯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陈钧有期徒刑8年,当事人对该结果比较满意。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五部直属律师承办。
重庆某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钧携带冰毒48.55克持当日重庆北至郑州的列车车票进入重庆火车北站,在安检口被值班民警抓获。
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十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该嫌疑人,就案件基本情况与其作了沟通。后又向公安人员了解了案件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相关事实作了交流。提起公诉后,辩护人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向法院量刑建议为10年至12年6个月。在庭审中辩护人指出本案中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并提出本案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问题。以及被告人陈钧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合议庭评议后,采纳了辩护人相关意见,以被告人陈钧犯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陈钧有期徒刑8年,当事人对该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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