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周某,197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人,暂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渝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款金额达220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二部资深律师代理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全部增值税发票均是介绍为他人所开;涉案金额220万元税款已全部补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家庭特殊,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且妻子患有癌症且精神状况较差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大幅减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款金额达220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二部资深律师代理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全部增值税发票均是介绍为他人所开;涉案金额220万元税款已全部补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家庭特殊,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且妻子患有癌症且精神状况较差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大幅减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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