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2年1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贵州省xx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底被逮捕,此案件共有8人被逮捕。
案件办理:
2012年3月,欧阳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家属在介绍案情的过程中,谈到已经为欧阳某某聘请了一位律师,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想更换律师。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结合团队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后,同意接受欧阳某某家属的委托,由团队资深律师作为欧阳某某的辩护律师代理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二天赴贵州xx县看守所会见了欧阳某某,并详细了解了欧阳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2012年3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国内多家媒体也予以了转发。由于3月份公安机关尚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故辩护律师还不能查阅案卷,只了解到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被告人家属联系律师告知看了该报道后压力很大,报道中称本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而一旦诈骗金额超过50万,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由于案件的公开报道,家属更加担心被告人会被重判。律师告诉家属,在会见了被告人后,已经及时将具体案情在智豪团队的案件讨论会上做了介绍,团队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已经拟定了辩护的方案,让家属不要在意报道。
2012年4月底,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彭律师在第一时间赴检察院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将全部案情提交智豪团队进行讨论,最终智豪团队的意见是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诈骗罪,犯罪地位、犯罪金额也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2012年9月,xx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某等八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涉案总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其中欧阳某某获利77余万元,并将欧阳某某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律师提出了:1、指控被告诈骗的主观犯意证据不足;2、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其应当是从犯,并非主犯;3、涉案的金额来自于第三方结算单位提供的数据,不能排除该金额中有主犯来自于其他网站的结算款项。4、指控的犯罪实施时间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部分获利金额不应当计算在内。xx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未采纳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2、3、4点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虽然列为第一被告,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参与诈骗犯罪的主要活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指控的1100余万元诈骗金额不能确定唯一性,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故对于指控的金额也未予以认定;对于存在矛盾的获利金额也未予以认定。
最终,xx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底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第一被告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经过智豪团队的努力,一个被报道为特大网络诈骗的案件得到圆满处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智豪团队赠送了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案件办理:
2012年3月,欧阳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家属在介绍案情的过程中,谈到已经为欧阳某某聘请了一位律师,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想更换律师。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结合团队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后,同意接受欧阳某某家属的委托,由团队资深律师作为欧阳某某的辩护律师代理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二天赴贵州xx县看守所会见了欧阳某某,并详细了解了欧阳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2012年3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国内多家媒体也予以了转发。由于3月份公安机关尚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故辩护律师还不能查阅案卷,只了解到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被告人家属联系律师告知看了该报道后压力很大,报道中称本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而一旦诈骗金额超过50万,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由于案件的公开报道,家属更加担心被告人会被重判。律师告诉家属,在会见了被告人后,已经及时将具体案情在智豪团队的案件讨论会上做了介绍,团队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已经拟定了辩护的方案,让家属不要在意报道。
2012年4月底,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彭律师在第一时间赴检察院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将全部案情提交智豪团队进行讨论,最终智豪团队的意见是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诈骗罪,犯罪地位、犯罪金额也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
2012年9月,xx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某等八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涉案总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其中欧阳某某获利77余万元,并将欧阳某某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律师提出了:1、指控被告诈骗的主观犯意证据不足;2、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其应当是从犯,并非主犯;3、涉案的金额来自于第三方结算单位提供的数据,不能排除该金额中有主犯来自于其他网站的结算款项。4、指控的犯罪实施时间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部分获利金额不应当计算在内。xx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未采纳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2、3、4点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虽然列为第一被告,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参与诈骗犯罪的主要活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指控的1100余万元诈骗金额不能确定唯一性,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故对于指控的金额也未予以认定;对于存在矛盾的获利金额也未予以认定。
最终,xx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底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第一被告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经过智豪团队的努力,一个被报道为特大网络诈骗的案件得到圆满处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智豪团队赠送了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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