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智豪成功辩护获缓刑

2015-01-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201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xx区公安分局刑拘,2月被执行逮捕。2011年9月,重庆市xx区检察院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近2000万。
案件办理:
 
2011年1月,张某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张某某家属的委托,由团队资深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详细了解了张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近2000万,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案情复杂,律师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专案讨论。
 
2011年10月,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张某某并非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也不是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2、张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所获得的利益已经全部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3、张某某在被捉获后,协助公安机关积极追回涉案的部分款项,有积极悔罪的表现。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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