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运输毒品案,2012年11月16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27日第一被告唐某伙同龙某从重庆开县前往广东惠州,唐某从他人手中取得冰毒5袋,为了运输安全,唐某让龙某将5袋冰毒分别用餐巾纸包好后放入买来的白酒金属盒内,并放置在汽车后排座位。随后二人驾车返回开县,2012年5月1日下午18时50分,当二人驾车至万开高速开县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晶状体毒品可疑物5袋,净重499.63克。经鉴定该晶状体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该院认为唐某、龙某二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龙某是外地人,老家在湖北省,案发时年仅22岁,系家中独子,其父母长年在广东打工,故他初中未毕业辍学到广东,没有正式固定工作,父母宠爱,因贪图享乐,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最后走上了毒品犯罪之路。
案发后,龙某的父母悲痛万分,经初步咨询,他们得知龙某涉嫌的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可能被杀头的犯罪,但在重庆又举目无亲,故在网络上查询重庆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当他们看到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龙某的父母专门请假千里迢迢从广东赶到重庆慕名到智豪所考察咨询,智豪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提出了本案存在的疑点和龙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当龙某的父母知道智豪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子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后才告知已请了一名开县的律师,但他们决定退掉开县律师,聘请智豪所指派的团队资深律师担任龙某的辩护人,而此时本案早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马上将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了。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二天立即从重庆到开县看守所会见龙某,又到万州检察院二分院阅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回渝后,律师抓紧时间审查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将本案存在的问题提交智豪所团队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承办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龙某的行为是否仅构成转移窝藏毒品罪?毛某是否主观上明知参与运输的是毒品?龙某在本案中是从犯。检察官接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决定本案退侦补充侦查1个月。
本案于2012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程序中存在瑕疵,龙某是毒品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轻的从犯的观点,得到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和采纳。法院认为:唐某和龙某共同运输冰毒499.63克,数量大,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龙某是本案地位和作用最轻的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龙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唐某系本案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龙某减轻处罚判处12年徒刑。
本案虽已判决生效,辩护人的体会是以本案毒品的数量,毛某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其职责就是要深入研究案子中所有存在的瑕疵和问题,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本案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判例中算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27日第一被告唐某伙同龙某从重庆开县前往广东惠州,唐某从他人手中取得冰毒5袋,为了运输安全,唐某让龙某将5袋冰毒分别用餐巾纸包好后放入买来的白酒金属盒内,并放置在汽车后排座位。随后二人驾车返回开县,2012年5月1日下午18时50分,当二人驾车至万开高速开县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晶状体毒品可疑物5袋,净重499.63克。经鉴定该晶状体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该院认为唐某、龙某二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龙某是外地人,老家在湖北省,案发时年仅22岁,系家中独子,其父母长年在广东打工,故他初中未毕业辍学到广东,没有正式固定工作,父母宠爱,因贪图享乐,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最后走上了毒品犯罪之路。
案发后,龙某的父母悲痛万分,经初步咨询,他们得知龙某涉嫌的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可能被杀头的犯罪,但在重庆又举目无亲,故在网络上查询重庆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当他们看到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龙某的父母专门请假千里迢迢从广东赶到重庆慕名到智豪所考察咨询,智豪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提出了本案存在的疑点和龙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当龙某的父母知道智豪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子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后才告知已请了一名开县的律师,但他们决定退掉开县律师,聘请智豪所指派的团队资深律师担任龙某的辩护人,而此时本案早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马上将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了。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二天立即从重庆到开县看守所会见龙某,又到万州检察院二分院阅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回渝后,律师抓紧时间审查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将本案存在的问题提交智豪所团队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承办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龙某的行为是否仅构成转移窝藏毒品罪?毛某是否主观上明知参与运输的是毒品?龙某在本案中是从犯。检察官接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决定本案退侦补充侦查1个月。
本案于2012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程序中存在瑕疵,龙某是毒品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轻的从犯的观点,得到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和采纳。法院认为:唐某和龙某共同运输冰毒499.63克,数量大,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龙某是本案地位和作用最轻的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龙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唐某系本案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龙某减轻处罚判处12年徒刑。
本案虽已判决生效,辩护人的体会是以本案毒品的数量,毛某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其职责就是要深入研究案子中所有存在的瑕疵和问题,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本案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判例中算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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