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八万余元,经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人杨某,男,27岁,汉族,大学文化,系重庆某公司员工。
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指控杨某伙同他人,收受外单位人员现金八万余元,并致本公司利益受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经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书面向公诉机关出具《辩护意见书》,使公诉机关采纳了杨某系自首、从犯的意见。
经重庆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对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采纳,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因为缓刑,被告人杨某的工作保住了,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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