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熊某、罗某某在本市x招待所502号房间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50克及冰毒6克,人民币58,850元。
辩护律师提出:1、毒品海洛因350克证据不足,毒品所有权属在逃的李某,本案属典型的特情诱人犯罪,本案的整个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实际也没有流入社会;2、本案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熊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完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律师的辩护获得了完全成功,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
辩护律师提出:1、毒品海洛因350克证据不足,毒品所有权属在逃的李某,本案属典型的特情诱人犯罪,本案的整个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实际也没有流入社会;2、本案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熊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完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律师的辩护获得了完全成功,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无意遗忘的真相—贩卖毒品6公斤保命案
- · 无期变无罪!贩卖毒品近4斤,成功无罪辩护!
- · 贩卖毒品11千克如何在一审判死立执下成功保命
- · 贩卖毒品多少克以上需要判刑,律师巧用品格证据保命成功
- ·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重庆律师的保命辩护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