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正确进行司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正确进行司法认定
?2.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3.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正确进行司法认定
4.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正确进行司法认定
?2.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3.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正确进行司法认定
4.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一张生锈的照片,一个重生的死囚
- · 如何认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措施中贩卖毒品行为
- ·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如何认定?
- ·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 · 如何认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