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某某,男,1975年2月6日生,重庆长寿人,初中文化,工人。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祝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我所进行辩护。我们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了解情况,并在所内展开多次集体讨论,在开庭审判时,本所律师提出祝某某只是出资,并未参与共谋和制造毒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对,经过本所律师的辩护,最终祝某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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