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 女 汉族 1987年7月31日生,重庆市某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重庆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自2009年起至案发时止,伙同他人以推荐股票、发展会员、发行“感恩金卡”等为名,骗取外省股民30000元。
我们接受被告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了解情况,我们到检察院多次交换意见,认定为从犯,在法院庭审时,辩护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是公司一般员工,系从犯、初犯,受蒙蔽参与犯罪等观点,请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庭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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