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1月22日生,重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余某系在网吧玩同一款网络游戏认识,两人经常在网吧一起玩游戏,2009年3月3日,张某和余某在玩游戏时,因游戏内问题发生争吵,进而相互辱骂,后余某离开,当日晚上,余某喝完酒来到网吧,见到张某就用粗话辱骂,并殴打张某,张某抵挡不过,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余某多出刺伤。余某受伤后,张某拦下警车将余某送往医院,并拨打110报警。
张某被捕后,其家属非常着急,听说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对刑事案件非常专业,于是慕名找到本所,委托我们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本所立刻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并到看守所多次会见被告人,又多次调取卷宗和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科学细致的辩护方向,在法庭上,本所辩护律师提出,首先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是自首行为,并且在案发后被告人能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医治,并且积极垫付医药费,充分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余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而张某出于防卫目的才刺伤余某,属于防卫过当,余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本着教育与惩罚同时进行的原则,基于以上情况,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张某判处缓刑,使张某得以继续回到学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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