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携带毒品从西双版纳州到重庆,在重庆x大酒店408房间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某李。李某将毒品取出一部分样品带到本市泰鑫宾馆316房间交给被告人唐某连验看。后扣某兵、李某、唐某连在大酒店407房间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7.88克。
唐某连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及在法庭上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无罪。本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唐某连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其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连属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
唐某连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及在法庭上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无罪。本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唐某连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其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连属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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