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属重庆地区最知名的刑事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刑事团队由重庆名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鼎力打造,本网首席律师暨和谐中国十佳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张智勇领衔创办重庆刑事律师界的钻石团队,精通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大量的重庆及全国的重大影响的无数的刑事辩护案件。
被告人宋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江某在重庆市约定,宋向江购买海洛因,并支付了毒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9月中旬,江某指挥同案被告人徐xx、陈xx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到重庆。宋、徐二人当即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从宋国华的车内查获大量毒品海洛因。随后,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1000余克克,并从其借用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路52号9—2号的房间内搜查出千斤顶、天平秤、搅拌器、铁器具等物品。同年9月15日,江某在云南被公安机关捉获。一审被一中院宋某某和江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终审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宋某某及其子均系吸毒成瘾者,且查获的其藏匿加工工具铁器具已锈蚀严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宋国华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完全采纳辩护人的上诉观点对宋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该案被最高法院收录进最权威的“刑事审判参考”。
下一篇:熊某涉嫌贩卖毒品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贩毒4公斤,毒品再犯又保命
- · 贩毒4公斤,毒品再犯又保命
- · 胡某某涉嫌贩毒,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
- · 罗某某运输毒品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智豪二审辩护无罪案件事实严重不清重审
- · 罗某某运输毒品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智豪二审辩护无罪案件事实严重不清重审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