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某,女,1963年,8月19日生,四川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2010年5月-6月间,被告人游某于同案犯翟某,牛某在火车站附近,以帮助购买车票或者改签车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王某,李某人民币,手机,首饰,银行卡等物,合计诈骗金额8万余元,其中游某分得赃款2万元。
被捕后,被告人游某的丈夫委托我们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作游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即刻指派律师前去会见被告人,得知了游某系从犯的重要信息,又通过查阅卷宗,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基本确立了辩护路线。在开庭审理时,本所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游某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地位、作用显著较轻;被告人游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过辩护,游某成功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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