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雇佣“水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70********,汉族,...
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号码C6*****,汉族,初中文...
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4********,汉族,中...
龚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龚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1********,...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1********...
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00****(*),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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