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XX)粤16XX刑初1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2年生,广东省紫金县人。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廖某在其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遇到宋某1,宋某1提议到被告人廖某家去玩。随后宋某1伙同宋某2、许某去到紫金县××镇××村委××队××号廖某家中,许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四人在一楼大厅轮流吸食冰毒。吸食完后,宋某1三人离开廖某家。经鉴定,宋某1、宋某2、许某体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廖某体内未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XX年8月5日在其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的家中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个人信息全项、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视听材料,证人宋某1、宋某2、许某以及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2年生,广东省紫金县人。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廖某在其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遇到宋某1,宋某1提议到被告人廖某家去玩。随后宋某1伙同宋某2、许某去到紫金县××镇××村委××队××号廖某家中,许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四人在一楼大厅轮流吸食冰毒。吸食完后,宋某1三人离开廖某家。经鉴定,宋某1、宋某2、许某体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廖某体内未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XX年8月5日在其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的家中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个人信息全项、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视听材料,证人宋某1、宋某2、许某以及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坦白,从轻处罚
- ·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坦白,从轻处罚
- · 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 ·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 ·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累犯,从重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