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邹某秀,女,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巫山县。
2020年5月XX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邹某秀在巫山县福田场镇购买了一包种子,种植后发现是鸦片。
被告人邹某秀听说鸦片果实熬水喝能治病,遂将鸦片果实晒干后存放于冰箱。
2020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邹某秀想收获鸦片果实给自己治病,于是又在自家老屋坝坎下的田里种植了鸦片种子。
2020年4月XX日下午,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了被告人邹某秀种植的鸦片,将被告人邹某秀抓获,并对其所种植的鸦片进行了铲除并统计。
经统计为,被告人邹某秀所种植的鸦片共计1209株。
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邹某秀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由巫山县公安局采取了取保候审,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邹某秀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XX日被告人邹某秀被巫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邹某秀的供述,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09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邹某秀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从宽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与其有关的文件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邹某秀,女,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巫山县。
2020年5月XX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邹某秀在巫山县福田场镇购买了一包种子,种植后发现是鸦片。
被告人邹某秀听说鸦片果实熬水喝能治病,遂将鸦片果实晒干后存放于冰箱。
2020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邹某秀想收获鸦片果实给自己治病,于是又在自家老屋坝坎下的田里种植了鸦片种子。
2020年4月XX日下午,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发现了被告人邹某秀种植的鸦片,将被告人邹某秀抓获,并对其所种植的鸦片进行了铲除并统计。
经统计为,被告人邹某秀所种植的鸦片共计1209株。
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又名鸦片、大烟或罂子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邹某秀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由巫山县公安局采取了取保候审,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邹某秀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XX日被告人邹某秀被巫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邹某秀的供述,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09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邹某秀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从宽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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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与其有关的文件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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