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管某某,男,1989年6月11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海城市;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管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管某某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管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管某某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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