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10-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堂县。
 
2003年5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2006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7日刑满释放。
 
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玫、代理检察员王永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位于金堂县金龙镇良园村1组的家中以麻黄素、碱等原材料通过蒸煮、搅拌、结晶等工序制造毒品。
 
2015年1月9日11时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一抽滤瓶褐色液体(净重720g、600ml,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小瓢白色液体(净重660g、520ml,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烧杯白色油状物液体(净重119.07g、80ml,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塑料桶黄色液体(净重15.24Kg、14000ml,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4%);装在摩托罗拉手机盒的白色晶体(净重14.91g,检出麻黄碱成分);附有少量褐色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漏斗、锡箔纸、量杯;附有少量黄色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瓷盆及吸毒工具、PH试纸、标有赤磷和氢氧化钠的塑料瓶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解其犯罪系未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5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金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制造毒品的事实。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查获的净重15.24K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4%的一塑料桶黄色液体,系被告人陈某某在制造毒品时产生的废液。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X富、文X芳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照片及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本案案件来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制造毒品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制造出粗制毒品及半成品,应当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故对其未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金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制造毒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二、涉案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由金堂县公安局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李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沈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 被告人刘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
· 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被告人李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