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4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桥**,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2月9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在贵州省金沙县其哥左某某处得到一颗鸦片烟果实。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将该果实里的种子撒在其位于修文县**镇**村**组的荒土里,待长成罂粟苗后食用。2018年2月8日中午,修文县公安局六桶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依法将被告人左某某非法种植的790株罂粟苗铲除。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搜查、取样等笔录:被告人左某某辨认现场笔录、提取、取样笔录等;5.视听资料:被告人左某某指认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和铲除毒品原植物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9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永兰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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