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曾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74********,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长丰乡桐坝村**组,住湖北省当阳市淯溪镇曹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曾某将罂粟种子撒播在自家房屋后院的田地里。2018年3月6日9时许,当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曾某后院田地里查获并铲除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588株。经鉴定,上述植株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Papaver somniferumL,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张某甲、张某的证言;3.植物鉴定报告;4.搜查笔录;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平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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