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不起诉决定书

2018-05-2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公诉刑不诉〔2017〕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原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8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9月左右,李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盘县**区**村自家地中,2017年3月30 日17 时许,盘县公安局翰林派出所将李某某家地里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婴粟共648 株查获,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某种植的罂粟苗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婴粟碱、那克汀成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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