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8〕219号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8〕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43********,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17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家门口菜地内,黑塔派出所民警发现有种植的植物罂粟,并当场铲除该植物512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本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泗县公安局黑塔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罂粟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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