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汉族,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川968********,文盲,务农,遵义市播州区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2018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播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婴粟。2018年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铁厂派出所查获,经现场检查清点共生长有婴粟苗650株。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谭某某种植的罂粟疑似物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罂粟苗等物证;诉讼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5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模君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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