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4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4092347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6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在**镇**街及**镇**院租住的平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且吕某某本人及其同居女友徐某均参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在**镇**街及**镇**院租住的平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且吕某某本人及其同居女友徐某均参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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