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我院决定,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被告人杜某某在**山上收集了几株罂粟(大烟)种子。2017年5月份,杜某某自己将收集的罂粟种子种在宣化区**乡**村的家中,成活罂粟共计869株。2017年7月6日及7日上午,其用自制的刀和金属杯状物收集罂粟果实液体(大烟膏),共收集了金属杯状物半瓶底。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提取的金属杯状物内的黑色膏状物进行理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黑色膏状物重15.53克,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袁某证言;扣押文件、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刀、自制金属杯状物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薇
2017年10月17日
来源: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我院决定,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被告人杜某某在**山上收集了几株罂粟(大烟)种子。2017年5月份,杜某某自己将收集的罂粟种子种在宣化区**乡**村的家中,成活罂粟共计869株。2017年7月6日及7日上午,其用自制的刀和金属杯状物收集罂粟果实液体(大烟膏),共收集了金属杯状物半瓶底。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提取的金属杯状物内的黑色膏状物进行理化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黑色膏状物重15.53克,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袁某证言;扣押文件、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刀、自制金属杯状物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薇
2017年10月17日
来源: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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