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章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
2013年3月20日,章某受乌某指使,驾驶轿车,从云南省丽江市运输毒品麻古至重庆市。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渝遂高速路重庆市书房坝收费站将章某捉获,并查获毒品麻古。经查在2012年有同样行为。合计涉及毒品8700余克。
二、接受委托
2013年,在章某被抓之后,其弟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经章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章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章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章某的陈述,他是老板的司机,是老板要他去云南丽江把车开回来。机票是老板订好的,车钥匙也是老板给的。自己根本不清楚车上的毒品是哪来的。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实他知道是去运毒,争取做无罪辩护。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数量,特别是证据方面,章某是否是明知是毒品还去运输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由于该案的证据中,章某自己并没有承认知道有毒品。让其去开车的人也否认。因此本案只能用“推定明知”,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无法适合司法解释的情况。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章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公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章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章某进行多次沟通,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章某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事实辩护。
经与公诉人沟通,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章某明知车上有毒品而参与运输,因为证据证明章某本身是乌某的司机,乌某没有告知去开的车上藏有毒品,没有证据证明章某因运输毒品得到高额回报,章某不但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而且对毒品种类、数量、藏匿的位置也是一无所知。另外有证据证明章某被乌某利用:乌某一直没有给章某讲自己的真实身份。乌某利用章某的身份办了银行卡。最后,从目前的证据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也无法对章某“推定明知”。
后该案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五、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认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该案由于章某否认其受乌某指使去开车时,告诉他是去运毒品。而乌某对让章某去开车都予以否认。2012年,章某在云南,也是同样的事,乌某让他去开车被抓获,车上查出毒品。后来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后与检察院反复沟通,阐明在证据上,仍然有问题。后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及家属对结果满意。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章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章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
2013年3月20日,章某受乌某指使,驾驶轿车,从云南省丽江市运输毒品麻古至重庆市。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渝遂高速路重庆市书房坝收费站将章某捉获,并查获毒品麻古。经查在2012年有同样行为。合计涉及毒品8700余克。
二、接受委托
2013年,在章某被抓之后,其弟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经章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章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章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章某的陈述,他是老板的司机,是老板要他去云南丽江把车开回来。机票是老板订好的,车钥匙也是老板给的。自己根本不清楚车上的毒品是哪来的。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实他知道是去运毒,争取做无罪辩护。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数量,特别是证据方面,章某是否是明知是毒品还去运输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由于该案的证据中,章某自己并没有承认知道有毒品。让其去开车的人也否认。因此本案只能用“推定明知”,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无法适合司法解释的情况。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章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公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章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章某进行多次沟通,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章某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事实辩护。
经与公诉人沟通,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章某明知车上有毒品而参与运输,因为证据证明章某本身是乌某的司机,乌某没有告知去开的车上藏有毒品,没有证据证明章某因运输毒品得到高额回报,章某不但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而且对毒品种类、数量、藏匿的位置也是一无所知。另外有证据证明章某被乌某利用:乌某一直没有给章某讲自己的真实身份。乌某利用章某的身份办了银行卡。最后,从目前的证据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也无法对章某“推定明知”。
后该案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五、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认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该案由于章某否认其受乌某指使去开车时,告诉他是去运毒品。而乌某对让章某去开车都予以否认。2012年,章某在云南,也是同样的事,乌某让他去开车被抓获,车上查出毒品。后来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后与检察院反复沟通,阐明在证据上,仍然有问题。后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及家属对结果满意。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章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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