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77年生,重庆沙坪坝区人,因涉嫌贩卖、运输罪于2013年7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刘某与他人贩卖、运输毒品7000余克,另单独查获90余克,在贩卖、运输过程中系主谋和出资者。且刘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徒刑,系毒品再犯。依照法律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因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听取家属叙述后,为家属进行法律讲解和案件分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担任辩护人为其代理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阅卷后,就本案交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认为刘某参与本案证据不充分,根据本案证据状况。
阅卷后,智豪律师重点将陈某的涉案情况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团队分别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典型的数量引诱,庭审中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将数量引诱形象的展示在法庭上。
四、律师辩护:
审查案卷后,由于刘某本人陈述其并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若干矛盾之处,并不能指向唯一事实。对于本案的出资、联络等证据也存在若干问题,在公诉阶段智豪律师将相关意见与公诉人进行交流。
庭审中,根据对起诉书、证据材料及刘某本人陈述,代理律师提出本案指控刘某参与贩卖、运输7000余克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不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在刘某另一出租房内查获的98克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刘某系在他人的邀约之下的参与此次贩毒,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且本案不符合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虽特别巨大且有再犯情节,但主动交待98克毒品,且作用地位较轻,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刘某,男,1977年生,重庆沙坪坝区人,因涉嫌贩卖、运输罪于2013年7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刘某与他人贩卖、运输毒品7000余克,另单独查获90余克,在贩卖、运输过程中系主谋和出资者。且刘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徒刑,系毒品再犯。依照法律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因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听取家属叙述后,为家属进行法律讲解和案件分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担任辩护人为其代理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阅卷后,就本案交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认为刘某参与本案证据不充分,根据本案证据状况。
阅卷后,智豪律师重点将陈某的涉案情况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团队分别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典型的数量引诱,庭审中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将数量引诱形象的展示在法庭上。
四、律师辩护:
审查案卷后,由于刘某本人陈述其并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若干矛盾之处,并不能指向唯一事实。对于本案的出资、联络等证据也存在若干问题,在公诉阶段智豪律师将相关意见与公诉人进行交流。
庭审中,根据对起诉书、证据材料及刘某本人陈述,代理律师提出本案指控刘某参与贩卖、运输7000余克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不能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在刘某另一出租房内查获的98克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刘某系在他人的邀约之下的参与此次贩毒,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且本案不符合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虽特别巨大且有再犯情节,但主动交待98克毒品,且作用地位较轻,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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