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葛某于2017年3月于重庆一小区房间内,贩卖三千余克麻古给他人,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存在的犯意引诱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就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研讨后,建议承办律师就特情介入与特情引诱的问题进一步丰富辩护思路。此外,承办律师还就认罪认罚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就亲办的认罪认罚案件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存在的犯意引诱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就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研讨后,建议承办律师就特情介入与特情引诱的问题进一步丰富辩护思路。此外,承办律师还就认罪认罚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就亲办的认罪认罚案件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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