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14-03-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10-25
  【生效日期】2007-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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