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人奥卡夫莫里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终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3-08-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2号
原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海森特·史多西·奥卡夫(外文名HYACINTH CHIDOZIE
OKAFOR,以下简称海森特),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A3605964A。因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里斯·沙达克·阿古马卡(外文名MORRIS SHEDRACK AKUAMAKA,以下简称莫里斯),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国籍不明。因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翻译杨莹琨,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森特、莫里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森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莫里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加驱逐出境;缴获的毒品海洛因590.2克、麻黄素10克、烟酰胺10.5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4部、手机卡5张、挂包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海森特、莫里斯不服,以二被告人对涉案毒品不知情、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海森特、莫里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建平

判 员 谭仲子
代理审判员
黄少玲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记 员 喻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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