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XX年因吸毒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XX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望检刑诉[20XX]2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于20XX年8月21日上午,接到吸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人民币800元购买0.2克冰毒,赵某微信收取吴某转款人民币800元后,联系贩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700元购买0.2克冰毒,刘某在抚顺市望花区XX小区附近将毒品交予赵某,赵某购得毒品后,在抚顺市望花区XX附近(吴某住处楼下)将0.2克冰毒交给吴某,获利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赵某又于20XX年8月31日上午,接到吴某的微信联系,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人民币1200元购买0.3克冰毒,由赵某先垫付毒资,待吴某开资后返还,赵某提出购买后由吴某请其吸食冰毒。后赵某再次联系刘某,在抚顺市望花区XX小区附近,赵某给付刘某人民币1200元,从刘某处购得0.3克冰毒。赵某取到毒品后,来至抚顺市望花区XX房间,与吴某共同吸食0.1克冰毒,剩余毒品0.2克被吴某带走。
被告人赵某于20XX年1月4日被相关人员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罪赃款人民币100元。
【贩卖毒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20XX年因吸毒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XX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相关局望花相关分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望检刑诉[20XX]2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于20XX年8月21日上午,接到吸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人民币800元购买0.2克冰毒,赵某微信收取吴某转款人民币800元后,联系贩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700元购买0.2克冰毒,刘某在抚顺市望花区XX小区附近将毒品交予赵某,赵某购得毒品后,在抚顺市望花区XX附近(吴某住处楼下)将0.2克冰毒交给吴某,获利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赵某又于20XX年8月31日上午,接到吴某的微信联系,让其帮助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人民币1200元购买0.3克冰毒,由赵某先垫付毒资,待吴某开资后返还,赵某提出购买后由吴某请其吸食冰毒。后赵某再次联系刘某,在抚顺市望花区XX小区附近,赵某给付刘某人民币1200元,从刘某处购得0.3克冰毒。赵某取到毒品后,来至抚顺市望花区XX房间,与吴某共同吸食0.1克冰毒,剩余毒品0.2克被吴某带走。
被告人赵某于20XX年1月4日被相关人员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罪赃款人民币100元。
【贩卖毒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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