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三天,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转监视居住,2018年11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运茹
检察员: 林 琳
2018年12月10日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运茹
检察员: 林 琳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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