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一刑诉〔2016〕25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路**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9月22至2016年10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宋某甲与埃塞俄比亚客户W某某及美国客户A某某商议,由宋某甲代收从非州寄往中国的装有恰特草的国际邮包并转寄往美国,宋某甲通过转运获取报酬。经双方联系,W某某与A某某陆续将单号为EE000401882BI、EG166490090ET、CH153210074ET、CH153210088ET的4个装有恰特草的国际邮包从非州邮寄至宋某甲提供的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孟公镇的收货地址。其间,A某某多次通过whatapp聊天软件向宋某甲询问4个国际邮包的货运进度,并向宋某甲提供将接收的恰特草转寄至美国的地址。2016年4月7日至5月6日,宋某甲按照W某某、A某某的要求,多次微信联系并安排大嫂伍某某提供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孟公镇的收货地址,跟踪以上4个国际邮包的货运进度,并指使伍某某在接收国际邮包后用其事先购买的茶叶包装袋对恰特草进行分装,以茶叶的品名转寄至美国。2016年5月11日、12日,上述四个装有恰特草的国际邮包在进境后先后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经称重,上述四个国际邮包中的恰特草总净重为47.09千克。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植物种类鉴定,被告人宋某甲所接收的货物为恰特草(巧茶)[Catha Edulis Forssk]。经物证鉴定,被告人宋某甲所接收的恰特草中检出卡西酮和去甲伪麻黄碱成分,系毒品。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6年5月18日在广州市**路**号的租住房内被办案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恰特草(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海关查验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3.搜查、扣押笔录;4.物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6.证人伍某某、宋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恰特草系毒品,仍帮助他人从境外走私恰特草并欲转寄至美国,走私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金辉
2016年12月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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