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彭某甲涉嫌转移毒赃罪一案不起诉

2018-07-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市检公诉刑不诉〔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转移毒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转移毒赃罪移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4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3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受其哥哥彭某乙(另案处理)安排,多次将彭某乙制毒的毒资通过银行转汇给他人,共计约3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彭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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