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7〕798号
被告人曹X建,男,身份证号码5134241990********,生于1990年**月**日,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凉山州德昌县,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134231993********,生于1993年**月**日,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凉山州盐源县,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其涉嫌窝藏、隐瞒毒赃罪批准逮捕,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隐瞒毒赃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X建系吸毒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购买了一些冰毒和麻古放在租住房内,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吸毒人员联系好交易毒品的价格和地点后,送货到约定的地方,吸毒人员通过微信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给被告人曹X建,被告人曹X建将收取的毒赃款转入前妻被告人杨某某的帐户,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曹X建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赃款而予以窝藏。
2017年9月21日,巡逻民警将准备送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曹X建抓获后,民警在其住处搜出毒品冰毒可疑物71.1克,麻古可疑物5.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曹X建转到自己帐户的是毒赃款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隐瞒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王 元
2017年11月3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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